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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指引
时间:2025-07-07 11:09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为提高188体育官网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结合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1.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案件质量指导监督。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每年度至少开展两次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接到投诉后,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制定法律援助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

2.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全流程案件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等各项工作。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定期选取特定案件开展庭审现场旁听,并将庭审服务质量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定期征询司法机关意见。每年回访一定比例的受援人,询问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的服务是否满意。教育、引导案件承办人按照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中的“优秀和良好”标准办理案件。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签署《案件质量承诺书》(附件1)。

3.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要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规定处理;将法律援助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工作;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对在法律援助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依据章程酌情减免会费。

4.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强履行保障和监管职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在接到指派案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安排适合的人员办理;对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要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监督指导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高本机构承办案件的优良率。

5.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要加强质量意识高标准履行法定义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及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并按188体育官网相关标准要求办理案件;加强会见工作,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谈话,充分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以及诉讼风险,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认真研读案卷,阅卷笔录要全面、具体;提高代理辩护水平,代理词、辩护词论证要全面、详实;加强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办理打好证据基础;完善卷宗归档工作,确保案件办理材料全部纳入卷宗。

6.要遴选办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面向全市遴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库。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时,除“点援制”等特殊情况外,指派办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库中的办案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情况和工作实际,适时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库中的人员进行充实调整。

7.要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审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结案收卷环节安排专人负责质量审核,审核结果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原则上卷宗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后向承办人发放案件补贴。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出现不合格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指派该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在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中出现的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员及其机构,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不合格的,要及时函告律师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8.要坚持信息公开。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开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和质量评估结果等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公开办案补贴发放情况;案件办理情况重点公开办案人员的案件办理数量;质量考核结果重点公开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结果,包括案件质量评估等次、承办机构人员姓名等。

 

附件1:案件质量承诺书


附件1

案件质量承诺书

 

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机构/本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执业纪律以及职业道德,郑重承诺承办案件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保证本机构人员/本人不存在可能对受援人不利的情形。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坚持优秀标准,按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优良标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优良标准》办理案件,努力使各项评估指标达到良好以上。

3.发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请终止法律援助。

4.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及时向受援人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并附卷归档。

5.本机构的案件承办人员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形的,及时向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或代理意见,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并附卷归档。法律援助志愿者发现需要报告的情形的,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并附卷归档。

6.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材料,同时将电子案卷上传至江苏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优良标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优良标准》进行结案案卷质量检查。

本机构/本人已知悉淮安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并会严格按照标准整理卷宗。

 

承诺机构/办案律师:(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办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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