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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时间:2025-05-07 16:34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省司法厅公告了省级行政检查主体。现结合淮安实际,将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35个)

淮安市新闻出版局(淮安市版权局)

淮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淮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淮安市国家保密局

淮安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淮安市档案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淮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淮安市教育局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淮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淮安市公安局

淮安市民政局

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市林业局)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安市城市管理局(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淮安市水利局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淮安市商务局

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淮安市文物局)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

淮安市数据局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安市知识产权局)

淮安市体育局

淮安市统计局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个)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淮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淮安涟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淮安市司法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