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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5-05-05 08:42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淮行复不字第107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源,该支队支队长。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淮公(交)行罚决字〔2024〕32080022001485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2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杨某已就同一行政行为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7日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月15日本机关已依法作出〔2024〕淮行复第771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因此,申请人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