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淮行复第218号
申请人:潘某娟。
被申请人: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翔宇南道1号行政中心北4楼。
申请人潘某娟对被申请人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淮安市人社局”)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2024)19号《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5月23日当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决定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79年2月6日出生,于1995年7月经原淮安市劳动局批准招录为淮阴市汽车改装厂合同制工人。因进厂时未满18岁,所以申请人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为1996年3月,参加工作实际时间应为1995年7月,是学徒工,学的电焊工。申请人2003年1月开始休产假,为期3个月,4月又开始上班。被申请人的书面决定载明淮阴市汽车改装厂于2003年6月改制为私营企业,可申请人和淮阴市汽车改装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2004年1月。所以,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连续满8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经审查后于当日出具(2024)19号《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程序合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全民、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曾在全民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全民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特殊工种必须在该岗位上累计工作满规定年限,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淮阴市汽车改装厂属于交通行业企业,《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二十九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明确,氩弧焊工属于提前退休工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要求,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申请人职工档案载明,申请人1995年7月经淮阴市劳动局批准招录为淮阴市汽车改装厂劳动合同制工人,1996年3月参加工作,1998年3月毕业生见习期满工资待遇评定审批表、1998年12月工资审批表、1999年3月工资审批表、2000年3月工资审批表、2001年5月工资审批表均显示为焊工岗位,2004年1月与一汽淮阴专用汽车制造厂(原淮阴市汽车改装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补充的部分工资表和焊工培训表显示申请人1996年4月至2002年11月从事焊工工作。2003年6月,一汽淮阴专用汽车制造厂经淮安市交通局批复同意改制为私营企业。申请人提供的出生证明显示其儿子2003年1月15日出生,与申请人自述2003年在家生孩子未上班吻合。可以看出,申请人1996年3月至2003年6月在淮阴市汽车改装厂(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期间从事特种工种焊工的年限不满规定的8年年限,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
经查:申请人潘某娟出生于1979年2月6日,于1995年7月经原淮阴市劳动局批准招录为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淮阴市汽车改装厂劳动合同制工人,于1996年3月正式参加工作。根据申请人潘某娟的职工档案和用人单位提交的其他原始资料,申请人潘某娟于1996年3月至2003年6月期间从事焊工工种。期间,淮阴市汽车改装厂更名为一汽淮阴专用汽车制造厂。2003年6月19日,淮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一汽淮阴专用汽车制造厂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一汽淮阴专用汽车制造厂改制为民营企业。2004年1月19日,申请人潘某娟与一汽淮阴专用汽车制造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潘某娟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4年4月29日-5月8日,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包括申请人潘某娟在内的8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淮安市人社局收到由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人潘某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同日,被申请人淮安市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2024)19号《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潘某娟1996年3月至2003年6月在淮阴市汽车改装厂(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焊工的年限不满规定年限(8年),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申请人潘某娟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潘某娟职工档案材料;2、档案移交记录;3、《关于一汽淮阴专用汽车制造厂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批复》(淮交[2003]128号);4、(2024)19号《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93号)的规定,被申请人淮安市人社局作为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潘某娟提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潘某娟于2024年4月17日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于2024年4月29日-5月8日期间对其进行了公示,被申请人淮安市人社局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上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后,于同日作出涉案《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程序合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全民、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曾在全民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全民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同时,《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二十九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明确规定,电焊工属于提前退休工种。具体到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从1996年3月至2003年6月在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电焊工,未达到上述国家规定的累计满8年的年限要求,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被申请人淮安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2024)19号《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