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淮行复第140号
申请人:葛某。
被申请人:盱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十里营大街86号。
申请人葛某认为被申请人盱眙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4月3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4年4月22日补正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当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案件事实向各方当事人进行查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承包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某村某组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因“盱眙县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近期建设配套工程环洪泽湖公路(马坝-官滩)段项目”(此名称为施工现场公示牌公示名称)建设,需要对申请人前述土地进行占用,但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补偿。2023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起《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于60日内全面、合法、合理地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回复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进行补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有安置补偿职责的情况下,怠于履行该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葛某的宅基地及承包地2021年8月8日已流转给了万某,每亩土地750元/亩,后万某又将承包地转让给陆某经营。该土地后经马坝镇某村村委会又集中流转给了某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所称“盱眙县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近期建设配套工程环洪泽湖公路(马坝-官滩)段项目”占用土地,实质为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占用了其部分土地用于道路建设,属于农村道路,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根据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项目竣工后,由马坝镇政府、某村委会组织权利人到实地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因此不存在占用补偿问题,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葛某系盱眙县马坝镇某村某组村民,其在该村组承包经营了18.58亩农用地,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1年,葛某将其承包的农用地全部流转给万某经营,后万某将该承包地流转给陆某经营。2021年11月20日,马坝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盱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其中载明“其中某组380.01亩土地,从承包大户陆某流转过来”。之后每年土地流转的租金收益由陆某支付给葛某。2022年1月27日,盱眙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022年6月27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淮自然资函〔2022〕48号),审查通过该方案。2022年8月30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成果报备。根据《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盱眙县人民政府在盱眙县马坝镇某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项目范围为马坝镇某村全域。作为项目建设内容之一的农用地整治,分为两大类型项目:一是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二是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其中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建设工程内容为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申请人部分承包地被用于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的田间道路建设。2023年12月30日,葛某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补偿安置申请书》,称盱眙县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近期建设配套工程环洪泽湖公路(马坝-官滩)段项目建设占用了其承包地,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签收上述申请后,至今未进行答复。
另查明:2023年7月31日,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葛某作出《关于〈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告知书》,其中载明:“经过矢量图层套合比对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图,确认你举报区域内建设的道路属于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的一级田间道路,未占用基本农田,属于农村道路”“经过矢量图层套合比对盱眙县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项目耕地转出地块分布图,确认你举报的位置建设已纳入盱眙县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转出项目,项目名称为某村一事一议道路,不存在破坏耕地的行为”。该告知书同时载明,根据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在农村范围内,宽度在1m至8m之间,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的道路(含机耕路),属于农村道路,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葛某反映的违法占地行为不存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3)苏0812行初75号《行政判决书》《关于〈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告知书》;3、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信息;4、《某组土地流转协议》《盱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5、某村“百里画廊”土地流转租金发放表(2023年)、资金支付明细、微信转账截图;6、盱眙县马坝镇某村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公示材料;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8、《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9、《关于〈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关于淮安市盱眙县官滩镇、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备案的申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论证审核意见的函;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基于以上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并应当依法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因此,土地补偿安置义务的履行应已存在征地行为为前提。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申请人承包地所在的马坝镇某村某组全域位于盱眙县马坝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其部分承包地被用于道路建设,但截至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并无证据证明盱眙县人民政府已将申请人的承包地征收为国有,申请人要求盱眙县人民政府向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葛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