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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7-05 09:04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淮行复第158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77号。

申请人某公司对淮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淮环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初步审查,本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某公司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3月14日,申请人的代理人以EMS邮寄的方式向江苏省淮安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淮安某某公司开发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东六路南经十八路西地块,该地块使用权人为淮安某某公司,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显示该地块名称编号为(2022GG0015A05),出让土地面积为42932平方米,64.4亩,出让年限为50年,规划用途为工业。申请人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淮安某某公司向贵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手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作出了淮环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书面答复,而是告知去登录淮安区人民政府官网查询,作为被申请人应该按照申请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另经过查询,未找到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故意浪费司法资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所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符合申请人要求的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单位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信函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淮安某某公司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手续”。淮安某某公司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本单位已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官网主动公开(网址:www.zghaq.gov.cn),并于3月25日对申请内容进行了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告知申请人项目相关信息已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官网主动公开(网址:www.zghaq.gov.cn),可自行下载查询。邮政官网显示答复文件于3月27日签收。2024年5月8日本机关收到《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2024〕淮行复第158号),本机关工作人员再次与申请人委托律师进行了沟通,并将所申请政府信息详细网址发送至委托律师,点击即可查询。综上,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已主动公开,且我局明确告知申请人查询方式,建议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公开事项为:“淮安某某公司开发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东六路南经十八路西地块,该地块使用权人为淮安某某公司,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显示该地块名称编号为(2022GG0015A05),出让土地面积为42932平方米,64.4亩,出让年限为50年,规划用途为工业。申请人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淮安某某公司向贵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手续。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扫描件或者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该申请书,并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淮环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淮安某某公司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手续’本机关已主动公开,您可以登录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官网查询(网址:www.zghaq.gov.cn),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予以告知。”并于2024年3月27日将案涉答复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的官网显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了“2022年2月18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附淮安某某公司商业展示道具五金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4月1日发布了“2022年3月份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附包括淮安某某公司在内的环评批复文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EMS邮件轨迹查询单;2、淮环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邮单及邮件轨迹查询单;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官网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第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范围:“……(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手续”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95号)第五条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并属于区行政管辖范围(指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的项目;……”本案中,案涉淮安某某公司建设的商业展示道具五金制品生产项目属于淮安市淮安区管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案涉建设项目的类别属于该名录中第十八类,家具制造业中的36“木质家具制造—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和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53“塑料制品业—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故按照该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并由淮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信息公开。且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已经将案涉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情况以及作出的审批决定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官网主动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登录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官网查询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3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