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淮行复第80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石海鹤,淮安市清江浦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扬,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某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江浦区政府”)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清政公依〔2024〕第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清政公依〔2024〕第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称:本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已经很明确,清江浦区政府还是无法提供。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2024年1月11日黄某通过线上方式向答复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清江浦区枚乘路1号关城村委会北面城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院内CT室和门口活动板房建筑审批合法手续”。2024年1月12日答复人收到该申请书并在线回复“本机关已收到你的申请,将在法定时间内对你的申请进行告知”。因黄某在申请书中对其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以及其他特征性描述并不明确,故答复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黄某作出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清政公补〔2024〕第002号),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内容,同时要求黄某在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4年1月26日前重新提交,否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2024年1月16日答复人通过邮寄方式向黄某送达此文件,2024年1月17日显示被签收。2024年1月24日黄某再次通过线上方式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提供“清江浦区城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地块相关审批建设合法用地手续”,同日下午答复人收到申请并且在线回复“本机关已收到你的申请,将在法定时间内对你的申请进行告知”。经审查,黄某补正后的申请仍然不能明确其申请内容,于是答复人在2024年1月26日打电话与黄某沟通要求其明确想要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但依旧未达到补正效果,答复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清政公依〔2024〕第012号),告知其补正后申请的内容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并在2024年2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此文件给黄某,2024年2月19日显示已签收。整个过程中,答复人办理案件的程序正当。二、黄某两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均无法明确其所需的政府信息内容,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合法。黄某在2024年1月11日向答复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其内容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以及其他特征性描述并不明确,于是答复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清政公补〔2024〕第002号)发给黄某,告知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需具体标明其所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或文号等,以便于答复人查找。黄某再次向答复人提交了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其所申请内容仍然不明确,且在答复人打电话要求其明确所需政府信息后,依旧未达到补正效果。据此,答复人于2024年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清政公依〔2024〕第012号),此答复书事实依据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内容适当。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清政公依〔2024〕第012号)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黄某要求撤回该答复书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驳回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黄某向被申请人清江浦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其申请公开“清江浦区枚乘路1号关城村委会北面城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院内CT室和门口活动板房建筑审批合法手续”。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清政公补〔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其所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或文号等内容。申请人于次日收到上述补正告知书,又于2024年1月24日向被申请人清江浦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清江浦区城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地块相关审批建设合法用地手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26日与申请人电话确认此申请是对2024年1月1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补正。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清政公依〔2024〕第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补正后申请的内容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并于同日将案涉答复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清政公补〔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清政公依〔2024〕第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视听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清江浦区政府具有对向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提交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当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涉及到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性质,或者不同环节多个时间段不同行政机关产生的众多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则无法识别申请人的信息需求进而无法进行信息查找并作出是否提供相关信息的处理决定。而本案中申请人经补正申请公开“清江浦区城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地块相关审批建设合法用地手续”,明显指向建设用地审批环节相关信息,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补正后申请的内容仍不明确,无法提供”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清政公依〔2024〕第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四年四月十八日